关于执行
刘某(女)与甲结婚数年,生有两女。大女今年14岁,小女7岁(由于违反计划生育,至今没有户口),夫妻俩两年前一直在广州打工,可是由于甲有外遇,二人与于2003年离婚,在家乡的人民法庭判决离婚,判决书上载明,小女由刘某抚养,甲有过错赔偿刘某人民币5000元,及小女的一次性抚养费14000元,共计19000元,但是一直没有执行,原因是甲去广州打工,跟第三者结婚,租房子住,有一定的收入,但不易找不到人,家里没什么财产可执行,而小女又被甲的母亲藏起来,刘某事实上也丧失了对小女的监护权。刘某给当地人民法院的执行庭交了1000元,要求执行,可是对方一直以暂时不能执行为由推迟。并以执行费用昂贵,去广州即使能找到甲,但路费,住宿费,饭钱都要刘某出,让刘某感到不划算,而主动放弃。判决书不能执行,法律岂不是一张白纸,法律的威严何在?
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咨询者: 海南 [咨询时间:2009-09-27-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