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期间为自判决书内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开始计算至执行回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