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律师指教
甲欠我钱(甲2008年4月借的),我没有保全甲的住房,判决日期是2009年10月14日,但在2009年10月19日甲把自己价值10万左右的住房(不是唯一住房)抵押给乙,做了他项权证(甲与乙有否债务关系现不知道,可能串通好的,他项权证上写的是甲以价值10万住房抵押乙的20万借款,抵押时间为1年)。
请问:1、甲的抵押行为是否是恶意逃债,能否申请撤消,通过诉讼还是请执行庭裁定撤
消 ?
2、现甲的住房被执行庭查封,但抵押权人乙等到抵押权时间1年届满,是否还可以
申请继续抵押权并享受优先受偿权? (甲与乙的债务是否存在及是否清偿要搞
清楚很困难)
现在我一分钱没有拿到,更谈不上用钱开刀动心脏手术,恳请律师指教,谢谢。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0-01-14-状态:未解决]
李宪刚律师的解答:
石家庄律师13393211062: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