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立法怎么可以这样!

时间:2012-03-18 08:59:28  作者:王献锋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新刑事诉讼法通过了,昨天公布了全文,其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上述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前题为“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且该条两款均提到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敢问立法机关,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呀?法律用语怎么可以这样?你内心认为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也不能直接表述为严格的批准手续呀?是想如何严格,严格到什么程度?是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吗?还是办案单位上级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同级或者上机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么只表述为严格的批准手续算什么严格呢?办案警察认为需要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报办案部门审批能说不是严格的批准吗?法律语言怎么可以这么不确定呢?太不严谨了!

执业机构: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丰台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献锋律师 > 王献锋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