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04 07:58:05 作者:王献锋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反诉原告)杨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席本案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诉)原告诉被告侵权不能成立。
1、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虽登记在贾x升的名下,但仅仅是宅基地登记在贾x升名下,宅基地的地上房屋归为贾x国所有(根据邯郸县丛中公社祝村大队的《房产所有证》证实)。单独的宅基地不属于《继承法》规定遗产,原告无权继承;由于诉争宅基地的地上房屋和地基已于贾x国死亡前消灭,各原告也不存在继承贾x国地上地基的客观条件,故宅基地和地基均与各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其无权起诉被告侵权。
2、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为,第一主观上有过错,第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被告杨x使用该宅基地是基于与贾x京达成的《转让协议》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杨x使用该宅基地不违反原权利人贾x国和贾x京的意志,故其使用该宅基地主观上没有过错;且经贾x京依法通知各原告,贾x京基于贾x国签订协议取得的债权已依法转让于杨x,杨x使用该宅基地是行使因协议而取得的权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依法不构成侵权。
二、(反诉)被告依法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本案所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为贾x国。
首先、根据祝村村委会于2012年8月16日出具的的证明证实,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为贾x国参军而给予的奖励,使用权人为贾x国,由于当时贾x国与父亲贾x生没有分户,故将该宅基地登记在贾x生的名下,实际使用权人是贾x国。其次、根据《社员宅基地登记表》证实,截止1984年1月22日,贾x生的名下共有三份宅基地,其中包含本案争议的这份,又根据该登记表显示,以贾x生为户主的家庭成员中,贾x国是家中唯一一个年满18周岁的男儿,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以及年满18周岁方可申请宅基地的管理规定,故本案争议的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为贾x国,且该证据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相印证,足以认定。
2、本案争议宅基地上的地基所有权为贾x国享有。
根据邯郸县丛中人民公社祝村大队与1983年12月5日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证实,本案争议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贾x国,故无论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有争议,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贾x国不存在任何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认定。
3、贾x国与贾x京以及贾x京与杨x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贾x国于2001年12月10日与贾x京签订的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由于该协议约定将地上不动产房地基一并转让,故该转让协议并非单独转让宅基地的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有效。
4、杨x有权要求反诉被告履行协议,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杨x于2001年12月20日与贾x京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认定。根据贾x京向三原告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证实贾x京已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将基于与贾x国签订的转让协议取得的权利通知三反诉被告,告知已经将上述权利转让于杨x,现杨x已取得上述转让协议的相关权利。根据《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17条规定,三反诉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反诉被告辩称,贾x国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无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辩称贾x国无权处分,因该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贾x国,故其主张无权处分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前所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杨x基于转让协议使用该宅基地,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其使用该宅基地的行为属于行使基于协议取得的权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不能成立。杨x基于转让协议要求原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物权法》和《河北省宅基地管理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反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代理意见将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
代理人:王献锋
2012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