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22 15:22:45 作者:王献锋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律 师 函
邯郸市xx有限公司:
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张xx女士、王xx先生的委托,指派王献锋律师就张xx女士、王xx先生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招商合同书(B)》的履行事宜,致函如下:
根据张xx女士、王xx先生提供的材料显示,贵公司于2009年5月9日分别与张xx女士和王xx先生签订了《委托招商合同书(B)》,合同分别约定:张xx女士、王xx先生将各自所有的xx城商铺委托贵公司进行招租、租赁谈判及以贵公司名义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委托租赁期间为2009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2014年5月28日,该商铺的租赁期限届满,贵公司应当全面履行义务,分别向张xx女士、王xx先生交付委托租赁商铺。限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租赁商铺内的物品腾出,将商铺钥匙分别交付于张xx女士和王xx先生。如贵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交付义务,则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当由贵公司赔偿,张xx女士、王xx先生保留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为维护贵公司商业信誉,望能全面及时履行交付义务。
特此函告
律师王献锋
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