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17 14:41:0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冀04刑终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陈某无罪。
当事人陈某于2014年5月5日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陈某涉嫌三起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认定其中一起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人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仍然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不服再次上诉,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陈某无罪。
该案历时近三年,当事人陈某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家人便委托王献锋律师担任辩护人,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拘留、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至一审三起指控,辩护律师均认为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终于历经法院四审,收到了二审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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