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工死亡 妻子蒙在鼓里

时间:2009-09-12 13:27:33    文章分类:备用信息

丈夫因工死亡  妻子蒙在鼓里

《河北工人报》读者法律顾问站依法为遗属维权

    记者王井堪通讯员乐庆阳报道    丈夫因工在砖厂死亡,用人单位私下和死者父亲签下“死亡调解书”,并将死者匆匆埋葬,其卧病在床的合法妻子竟然对此浑然不知。近日,在本报邯郸读者法律顾问站的支持下,一起工亡赔偿案取得圆满成功。近日,成安县劳动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亡妻子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66774元。

    丈夫因工死亡 合法妻浑然不知

    尚平(系化名)是成安县某砖厂的一名农民工。1994年5月经人介绍与邻村的袁霞结为夫妻。婚后多年没有生育,收养了一个女儿,尚平利用农闲到外地打工,一家人的生活还算过得去。2006年春节后,尚平到一家砖厂打工。同年4月26日下班时,一位工友发现尚平不见了,于是到处找寻,后在土堆中将尚平挖出。砖厂立即将尚平送到当地医院,经诊断尚平已窒息死亡。事后,砖厂私下和尚平的父亲签订了一份“死亡调解书”,便匆匆将尸体掩埋。
    2006年5月份,袁霞突然听说丈夫在工作中不幸遇难,公公和砖厂签下了“私了协议”,她顿时懵了:我是她的合法妻子,人死了,怎么能不让我知情?
    当日,她在家人的陪同下欲向公公打听事情的虚实,未进家门就被公爹拦住,并称:“你们夫妻已分居两年,等于自动离婚,这个家已和你没有任何关系……”袁霞见公公不听辩解,就和家人找到砖厂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对方答复她:“你们分居两年,已自动离婚。这事已和死者父亲达成协议,与你无关。”砖厂和公公的说法如出一辙。袁霞对这样的结局不能接受,决定讨个说法。

    夫妻分居不等于自动离婚

    本报邯郸读者法律顾问站的法律工作者王献锋接受委托,在调查中发现,袁霞与尚平分居并非感情不和,而是由于袁霞2001年被查出身患肺气肿、肝炎、胸膜结核等多种疾病,因担心传染家人而暂时分离,回到娘家独居,并在那里接受治疗。期间,尚平多次前去探望。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要件之一,二者并非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分居两年就等于自动离婚。砖厂以此剥夺袁霞对丈夫死亡的知情权,漠视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她先后向成安县安监局等多个部门反映了该起事故,并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砖厂予以赔偿。

    过程曲折充满坎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赔偿的前置条件是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而职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与工伤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然而袁霞手中没有一份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公公在整个取证过程中不予配合,给维权增加了难度。
    代理人为取得袁霞户籍证明,向当地派出所提出开具证明的要求,对方提出须村委会开介绍信等种种理由,后在该县公安局法制科的帮助下,派出所才给出具了相关证明;在获取袁霞与尚平的夫妻关系证明过程中,也是费尽了周折:代理人拿着委托代理合同,数次往返乡政府民政办、县民政局,没能查到婚姻登记档案,后在当地计生部门的配合下,根据档案出具了他们的夫妻关系证明,然后凭该证明,向医院查阅门诊病历,取得了尚平的死亡诊断证明。而在众多证据中,用人单位与尚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发生工亡的材料,更为关键,可想从用人单位那里得到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代理人把袁霞向当地安监部门上访,安监部门对砖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旁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卷。仲裁委依法调取了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卷宗,并据此认定了尚平与砖厂的劳动关系和发生工伤的事实。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邯郸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认定尚平为工亡,成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用人单位某砖厂支付给袁霞工亡补助金60312元;丧葬费6462元;并每月支付工亡职工女儿、父亲抚恤金各144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裁决已生效。
    但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砖厂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日前,袁霞已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至此,一起身患多种疾病的妇女讨要丈夫工亡待遇的官司,在本报读者法律顾问站的帮助下,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死者妻子和关注该案件的当地各界人士都期待着本案能得以尽快执行,给这个不幸的家庭减少一些痛苦和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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