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12 18:30:18 作者:王献锋 文章分类:法治动态
据7月31日《深圳新闻网》报道,7月28日,深圳市中院终于对“安检门”事件作出回复。报道指出“记者从深圳市律师协会获悉,7月28日,深圳市中院终于对“安检门”事件作出回复,表示将在8月中旬或之前出台专项规定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具体措施大概包括:律师凭两证(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通行、有条件的法院为律师设立专用通道(礼仪通道)或与公诉人使用同一通道、手机有条件带入庭审场所(需遵守法庭纪律和要求)、为律师提供专用的休息室或更衣室,并配置相关设备等”。报道同时指出“福田法院已于7月29日起,对律师实施查证通行、免除安检”。
深圳中院因违法对律师进行安检引发“安检门”,对“安检门”事件的回复却无不再次留下遗憾:
一、8月中旬或之前出台专项规定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该回复没有明确是哪年的8月,看全文理解为2009年应该不会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安检只进行证件检验和登记的规定颁布于2004年,从文章看“广东律师张帅早在2004年就在深圳中院遭遇安检门;福田法院已于7月29日起,对律师实施查证通行、免除安检”。至少说明深圳中院在最高法院的规定颁布以来就没有执行,在发生“安检门”事件后面对自己违法的严重错误也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而是将一个不能再简单的问题拖到半个月的时间解决。
最高法院颁布了5年的规定在深圳中院没有得到执行,长期以来,该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深圳中院在回复中是否首先应对受侵害的律师们说点什么。
二、律师凭两证(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通行。
看来在深圳中院新拟定的措施中,律师不出具身份证仍然无法通行。律师执业证是证明律师身份唯一的合法凭证。律师执行职务是以律师身份而非公民身份,不知深圳中院要求律师出示身份证是出于何种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公民使用身份证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才应当出示身份证: 1、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2、兵役登记; 3、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4、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律师执行职务需要出示身份证,深圳中院要求律师出示身份证有何法律依据?难道深圳中院的法官在执行职务时除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有被要求出示身份证的遭遇?
三、有条件的地方为律师设立专用通道(礼仪通道)或与公诉人使用同一通道
“安检门”事件是律师在维护自己的基本的尊严、基本的执业权利、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不被非法检查的权利,而不是在索要什么尊贵的待遇,不是在索要专用通道,更不是在索要礼仪通道,设置专用通道或礼仪通道恐怕又要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了,深圳中院应当慎之又慎。
同时,从该回复不难看出深圳中院已经为公诉人设置了专用通道。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诉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不应当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难道在深圳中院的眼里公诉人不能与律师和当事人从正常的通道进出?为公诉人设置专用通道是你法院的事情,但你不要认为“我让律师和公诉人共走一个通道是多么抬举律师!”。
四、手机有条件的带入庭审场所
看来在措施出台前深圳中院是不允许律师带手机进入庭审场所的,不知道法官和公诉人是否被允许。律师带手机进入庭审场所固然可以接听电话扰乱庭审秩序。但律师带手进去还可以打人,带口进去还可以骂人,都有可能扰乱庭审秩序,都不得带吗?法律没有禁止的深圳中院没有理由不允许,不要再超出法律的本意去指定措施了。最高法院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多少年来都没有得到执行,一个中院制定那么多措施又有何用?执行法律比执行什么措施都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