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12 18:34:13 作者:王献锋 文章分类:法治动态
工伤维权之所以程序繁琐周期长,与其他的案件相比较就是多了一道工伤认定程序,而工伤认定作为行政行为又可以派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工伤维权周期长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要进行工伤认定?无非就是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基金的合理使用,为了基金的安全使用,所以在基金使用前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基金支付待遇,认定不是工伤的,基金不负责支付。
实践中,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大量存在,据规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而不是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所以对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则没有必要进行行政上的工伤认定,而应当直接由仲裁机关根据《条例》规定的情形去认定即可,这样既节约了行政办公成本,也不至于威胁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更为重要的是有效的减少了工伤职工的诉累和诉讼资源。
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增加一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直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由仲裁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