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12 18:36:09 作者:王献锋 文章分类:法治动态
08年代理的一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年10月份已审结。九个月后的今天,当事人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补正裁定,称原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是笔误,更正为“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负担”。
该案代理的是被告。原告为此提出的赔偿数额是33127.07元。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为:一、被告赔偿原告5814.27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案法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为630元。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33127.07元,法院判决支持5814.27元属于上述规定的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原告未获支持的两万余元属于原告败诉的部分,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负担,是否同意减免是法院的事,被告承担5814.27元的赔偿金额负担50元案件受理费本合理合法。但法院却认为是笔误。
原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是笔误,错了;补正裁定“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负担”,正确吗?
诉讼文书,什么时候能严肃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