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何时能拿到退伍军人伤残抚恤金
时间:2010-08-28 01:41:35 作者:王献锋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当事人杜某,九年前的一个当事人,多年不见,这次几经周折又找了我,很是惊讶!因为,他是个聋子。
九年前,因他买了假种子导致庄稼减产,多次向出售假种子的县种子公司索赔无果,我出面帮他要回了部分赔偿款。因听力原因和他语言交流严重障碍,少有人和他沟通,我耐心的把话写在纸上与他交流。对他来说,比要回赔偿款更重要,这是他能再次找到我的原因。
今年五十多岁的他,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老得多。七十年代末期,因在某部队服兵役长期在机场站岗,飞机巨大的轰鸣声将他的耳朵震聋了,诊断为神经性耳聋。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神经性耳聋是不治之症,患病后被送往部队所在地的医院治疗,被医院拒收,后在部队的卫生队疗养至服役期满。复员时是1980年,当时针对他的病情问过部队领导,被告知回到地方后由地方政府负责。部队还派人把他送了回来。回来后,地方的负责人还和送兵的发生过争执,不同意接受这样一个病人。后经反复协商,部队给留了一百块钱,地方总算让部队的人走了,他没有被安置工作,退伍后在老家务农。
由于当时神经性耳聋无法医治,他被医院拒收,退伍档案中没有关于军队医院方面的诊断资料,只是在退伍军人登记表的身体状况一栏中显示:神经性耳聋。回到地方后享受每月几块钱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现已逐渐调整为每月200多元。大约九十年代末,他在报纸上看到神经性耳聋可以医治了,于是找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治疗,并得知退伍军人因病致残的可以享受伤残抚恤,就要求民政部门给评残,政府以他退伍档案中没有发病原因的医院证明而不给办理。十几年来他先后多次找县民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反映,至今没有结果,不仅没有评定伤残而且也没有享受到医疗待遇,政府被找得不耐烦了,给过几笔救济款,最多的一次也不过1000元。前几年他也给市长写过信,后来县里同意给评残,不知后来为什么又不给办了。在他为自己的事情奔波的十几年中,被告知最多的不能评残的原因是因为他的退伍档案中没有原始的军队医院证明。
以上事实都是以我写他说的形式与他交流得知的情况,他的耳聋是后天形成的,可以讲话。
这次过来咨询:他的可不可以评定伤残,享受退伍军人伤残抚恤金和医疗待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为: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认定为因病致残。杜某服役期间在机场执勤被飞机噪声将耳朵震聋,本应是因公致残,因他的退伍档案中没有发病原因的军队医院证明,故根据现有资料无法认定是否属于因公。根据常理判断,杜某在入伍前是不可能有上述疾病的,如果有则无法通过征兵体检(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蒙混过关逃避征兵体检),现有资料证实杜的病情发生在服役期间,故杜某至少应当认定为因病致残。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根据条例的规定同样应当享受抚恤待遇。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杜某的病情符合在服役期间因病致残的情形,民政部门应当受理他的评残申请,为其评定伤残,根据伤残等级依法发给其伤残抚恤金。民政部关于军队医院证明的规定包括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杜某的退伍档案中退伍军人登记表有神经性耳聋的记载,故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伤残评定,并依法确定伤残抚恤金,而不应当强调必须有军队医院原始证明。
用杜某的话说:我的耳朵是在部队被震聋的,现在这么大年龄了,连看个大门的活儿也找不到,因为我听不见,没人用。以前我的病不能治,现在能治了,也该评残,就是民政局不给办。
三十年的神经性耳聋,几乎断绝了杜某与人交流的途径,别说街坊邻居,就是家人也因为他听不见也很少和沟通,直说就是没几个人理。现在他在家养了几头猪,每天穿的脏兮兮的,就是出门也不换身衣服。
这次他从我这里带走了为他打印的相关法律法规。他说,我带上文件再去找找他们,如果再不行,就和他们打官司。
想想当年手持钢枪为机场站岗的杜某,不知何时能拿到他的退伍军人伤残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