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06 17:34:05 作者:王献锋 文章分类:法治动态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被列为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虽经征求意见但未能出台。
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周期长,加复议、诉讼,程序繁琐。另外,由于授权不明,工伤认定部门在实践中很少确认劳动关系,机械的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统统让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认定不是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无法认定工伤;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往往导致用人单位起诉,打了一审打二审,中间可能还会发还重审,增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成本。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能充分注意上述问题,实乃劳动者之幸。《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为坚持《社会保险法》工伤认定简便快捷的原则,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在修订时,能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直接予以认定。
在认定程序上,可以效仿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规定。对于认定属于工伤的,实行“一裁终局”,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对于认定不属于工伤的,对认定书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充分的维护工伤职工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