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0 21:55:15 作者:王献锋 文章分类:最新动态
对证人签名作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献锋,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证人申某、高某、姚某在询问笔录上的签名作笔迹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付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证据中,除被害人母亲刘某的证言外,唯上述三位证人证实付某扇了付娜某一耳光,该三位证人证言明显存在如下疑点:
一、该三位证人均不是案发地路庄村人,现有的路庄村村民的证言均证实没看到付某殴打付娜某,偏偏路过的三个外村人看见了。
二、该三位证人作为外村人均称不认识付某,却陈述亲眼看见付某殴打了付娜某。
三、庭审查明当时场面混乱,三位证人均不约而同的证实付某照付娜某左脸“扇了一耳光”,没人说“打了一巴掌”或者“扇了一巴掌,也没人说打了一拳或扇了一掴”,却惊人的一致陈述为“扇了一耳光”,且仅仅为“一”耳光。
四、高某陈述“我和妻子上前拦开他们了”,妻子姚某×却说“我上前拽了几下付娜娜,见拦不开就不拦了”。
上述证人出现在案发现场极具偶然性、证言的内容明显具有倾向性且相互矛盾。该证据直接涉及到被告人付永江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为查明案件事实,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证人签字做笔迹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献锋
2011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