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时间:2011-09-20 15:47:53    文章分类:法治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转自:深圳律政尖兵新浪博客     2010年7月1日其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改变了之前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伤残和死亡必须支付死者生前扶养和需赡养人的生活费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那么在2011年7月1日之后侵权案件中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包含抚养费和赡养费),人民群众对此项赔偿项目是否存在非常关注。因为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失赔偿纠纷中如果可以主张此项目,意味着可以多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侵权案件,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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