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这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其中,从2012年2月5日起至2012年3月4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


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2-03-16-状态:未解决]
王献锋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故这个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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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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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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