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助我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女儿在石家庄幼儿师范上学,2011年元旦放假的时候,因为时间短,路程远没有回家,附近的同学都回家了,她认识的一个男生从唐山到石家庄看她,两个人就在旅馆住在了一起,并且发生了关系。1月12日我女儿放寒假,回家不几天那个男生就跟她翻脸了,不跟她好了。为此我女儿先是离家出走,3天后才找回来,回家后,她承受不了这么大的打击,于农历腊月二十九服药自杀,由于我发现及时,送医院抢救,才未酿成大祸。现在,将近一个月过去了,她还是被这件事折磨的痛不欲生,我作为母亲没有办法帮助她,但是更害怕失去她,我整天也是心事重重的,身心备受煎熬,无法解脱,无奈之下,只有向法律求助,恳请你们帮帮我们!
我女儿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现在即将毕业,这样的心态无法进行正常的学习,我也非常担心她再有想不开的时候,她今年刚刚20岁,还是花季的年龄啊,救救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1-03-01-状态:未解决]
王献锋律师的解答:

1、两个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法律并不禁止,男方没有义务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2、对于你女儿为此事选择自杀而产生的医疗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由男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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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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