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6 08:58:27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为解决律师们对各常见罪追诉标准(数额)模糊、变化快和记忆不清等问题,2012年11月23日下午,全所律师及辅助人员集中进行了《辽宁省几类常见犯罪追诉标准及量刑》(注:此为本所归纳的题目,非为官方文件)的学习。
学习过程中,针对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抢夺、交通肇事、职务侵占等多发、常见罪名,对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立足辽宁省的追诉标准及量刑规定,就各常见罪中“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及相应量刑”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所内骨干律师分别就提前安排的部分内容予以详尽、全面的讲解。讲解中,大家积极发言,通过之前接触的案例,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例如,关于盗窃罪,1998年3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而1998年4月10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以上”。到了2010年,这一数额标准又发生了变化,辽宁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辽公适〔2010〕28号)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为2000元以上”。所以,目前我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元以上。
再如,对于诈骗罪,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其中第一条就规定提高诈骗罪起刑点: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比之前的司法解释,新《诈骗罪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起刑点的幅度。以往,诈骗罪不同量刑起刑点分别是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都是单一数额。各地根据经济水平再制定具体的标准,辽宁省1998年规定为3000元、4万元和20万元,普遍略高于最高法院的起刑点。新司法解释则将起刑点规定在一定的幅度内,如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一步给予了各地的掌握幅度。
这次的学习中,全所律师还对十八大的有关精神、对“科学发展观”的继承与发扬等重要内容,进行了交流。最后,张荣君主任对全所2012年年终工作总结、点睛网课时学习、与电视台《法四方》合作、案件订卷、网站更新维护、大连市律协征集论文、所刊《圣邦律师》所需案例文章等事项进行了安排。
通过学习,大家普遍感到,每一次的集中见面和交流,不仅使全所人员业务水平再次提高,还进一步增强了所内人员的凝聚力、增进了融合的程度、增加了归属感,收获非常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