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最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影响

时间:2009-10-29 10:55:24  作者:张冲甫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张冲甫

1978到2006年,中国大陆以GDP年均9.67%的增长速度(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成为世界经济最活跃的国家之一,世界500强企业已有400多家在中国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并取得了骄人的利润回报。经济的大发展,自然导致相关法律的不断修改与完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刚刚生效,已引起了广大外国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就上述两部法律可能对外国投资者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5%-45%的累进税率;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税率为13%。)、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进出口货物关税和增值税等。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高于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一直延续至今。其主要的优惠措施包括:

1、“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即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设备免税优惠。即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企业低税率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国的内资企业,则不享受上述优惠,统一实行33%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措施致使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远远低于中国内资企业,据专家估计:虽然2008年以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为33%,但实际税负内资企业大约在25%-28%左右,外资企业在10%-15%左右。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将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意在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更好地体现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新税法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所得税率为20%。税收优惠措施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农、林、牧、渔业项目,实行免税或减税;

二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按照20%比例纳税;

四是国家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比例纳税。

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力成本是企业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进行人员招聘。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规定(笔者所在的天津市200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40元,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895元,在职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370元——根据天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劳动力成本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企业负担的具体缴纳比例为:以职工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9%,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5—10‰、生育保险为8‰,住房公积金为10%。中国政府现行的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使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增加10%-20%,因此,该法颁布后生效前,许多大企业便开始了大规模的突击裁员行动。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投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严格的劳动合同书面化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法律强制性义务规定。如果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同工同酬的标准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像书面订立劳动合同一样,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亦依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强制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意味着,除非职工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发生,否则,企业必须允许该职工一直工作到退休(男职工到60岁,女职工到55岁)。该法还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规定引发了许多企业的担忧,想方设法进行规避,比如有的公司规定,工作满八年的职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与公司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三、严格限制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量定额的劳动合同和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没有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还规定了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限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四、违约责任的不对等。为了尊重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交纳违约金,只有一个例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意味着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而不必支付违约金,而企业无正当理由解聘职工则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需要支付相当于职工工资1-12个月标准的补偿金(职工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以及同等标准的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经济补偿。2008年以前,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是不必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职工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而在2008年以前,企业是不必向合同到期的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这相当于实行每年13个月的薪酬制。

    总体而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税负大约10%,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大约10%-15%。短期内看来好象中国的投资环境出现了恶化,但从长远看来,上述两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在追求法制、人权和经济市场的道路上又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毕竟,一个政治稳定、法制健全、市场调控的投资环境才是投资者最关心、最放心的投资环境。

奥运的中国正在向全世界的广大投资者发出热切的呼唤!当然,在任何地方投资,都存在诸多风险,因此,本人建议:在投资中国以前,您最好向当地的专业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以确保您的投资万无一失并取得丰厚的回报。

                 (本文已发表于中德投资专刊《起点》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

 

张冲甫律师

保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天津市资深律师

南开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范围:公司法律业务、国际贸易与投资、商务仲裁与诉讼。曾担任过DPC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外总集团、天津市大港油田集团有限公司、BP石油(天津)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南开支行等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1999年荣获“天津市人民满意律师”、2006年荣获“天津市律师业务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曾先后代理客户到德国、法国、英国、荷兰、瑞士、西班牙等国家进行商务洽谈。

通讯地址:300074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72号云翔大厦23GHI,电话02283850052,传真02283850036,电子邮件:chongfuzha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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