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您一下有关问题如下:因我们房屋南侧单位盖房当初甲单位与我签订了协议(签协议之前,一直是甲单位与我们商讨),限制其房屋高度(盖房手续不全),由于甲单位房屋高度超出约定高度很多属于违约,我们将其告到法院,但甲单位当庭举证该超高房屋房产是乙单位的与其无关系,强调诉讼主体不明确。实际上明摆着甲单位是总公司,乙单位是子公司,可他们又都是独立法人单位。但与我们的协议是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的字,甲单位盖的公章,而且乙单位法定代表人又是甲单位的大股东。我们的财产和权益受到侵害,这是我们该咋办?请律师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我们非常感谢!!! 沈阳居民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9-09-29-状态:未解决]
许倩峰律师的解答:

相邻权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只能起诉超高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不能起诉其他人。


另外,建房要经过规委、建委等政府部门的批准,如果房屋建设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起诉也难获胜。如果没有经过批准,系违法建设,可以投诉,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其违法行为。

至于协议,建房的选址、高度、面积等涉及到公共利益,主要由建设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调整,不是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协议处分的标的。

建议你们申请追加乙单位为被告,并变更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和诉讼请求。具体怎么变更,要结合具体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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