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抵触?

我的劳动合同里有这样的一条:"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甲方基于正常业务需要或乙方的考核评定,可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对调整有意见时,应书面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但未得到甲方的同意之前,应服从甲方的调整规定。"

这一条是否与<<劳动合同法>>里"协商一致才能改变合同约定内容"的规定抵触?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09-24-状态:已解决]
胡健苗律师的解答:

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抵触,但该约定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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