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基于以下原因公司对我除名:
1.你2011年8.15下午2:30-4:00,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到采购部集体办公场所与科长争吵,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语言及威胁性言语,更有甚者当着全办公室员工的面将带来的一杯水直接浇到科长脸上。
2.你2011年8月18、19日无故矿工两天。
根据公司《员工奖惩规程》相关规定,经通报公会,决定予以除名。
以上就是公司给我除名的理由。其中第一个理由会发生的原因是他之前有辱骂过我,而且在后面有一天中让我一个人拉20多吨的东西(也就是52托货物),还让一个人跟在我身边,我去找他理论,他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而且还出现争吵,所以才会发生。至于第二个旷工,之前也给打过电话,他不批准,之后公司也扣除我当日的工资和200元计减。
请问公司这样给我除名合理么?还有就是公司应不应该给我当即结清工资?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9-19-状态:已解决]
马骏律师的解答:
我是某区特聘的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我的意见是:
1、首先看该《员工奖惩规程》是否制定程序合法?
2、然后看该《员工奖惩规程》是否公示并有你的签字;
3、其中具体的与之相关规定是否明确、合法、有效;
4、如果您确实违反了合法有效的该规定,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该规定不符合上诉3个条件的任何一个,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外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比较中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