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制定截污导流工程地面附着物补偿变相降低标准有依据吗?
我县在工程中临时用地占用我林地,规定树木的赔偿标准为大于5公分的杨树一律每棵补10元,我的树是栽了7年的,远远大于标准。很多都是直径大于20公分的,应属变相降低相关标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和济宁市物价局出台的补偿标准胸径5-10cm(松柏树3-6cm)30-40元/株,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5-55元/株,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60元/株,和我县的标准差距太大。
请问我该怎么办?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09-11-08-状态:未解决]
刘家人律师的解答:
1 。你提供政策依据。
2 。请求依据标准赔偿。
3 。否则法院诉讼解决。
4 。聘请律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