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个人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起诉主体资格
我于2004年在张村从李某手里买了一块地皮(是国有土地证),后我俩又去县政府土地局办理了国有土地过户手续,可是今年张村村民张某却称这块地皮是张村村委会承包给他的地,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县政府作为被告,要求撤消县政府为我确认的国有土地证,我也被列为第三人。我想咨询专家,张某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因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村委会,要确认这块地究竟是集体地还是国有地,应该是村委会才能作为争议的主体,而不是张某,不知我的这种看法对不对?另外,据我了解到确认土地的权属争议,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如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法院现在已经立案,法院是不是违反了程序?
恳请专家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09-11-11-状态:未解决]
刘家人律师的解答:
1 。有诉讼主体资格。
2 。立案是程序问题。
3 。审理是实体问题。
4 。土地不准买卖。
5 。可以承包,流转。划拨,出让等。
6 。聘请律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