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1997年郝振凯以市场运做形式,在辽宁阜新长营子镇抬头皋村承包一片荒山,并进行了法律公证,2003年5月按土地法第三章有关规定,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淑珍,并鉴定了转让协议,2007年因风力发电占地(荒山)为补偿款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刘淑珍为唯权请求法院对合同确权,经区,市两极法院判决裁定,转让合同无效,刘淑珍认为本合同符合土地法第48条和物权法第133条的规定,不知为什么法院对(四荒土地)的唯权问题,却用家庭承包的法律规定处理,原告百思不解,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请求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帮助或给予解答。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09-11-23-状态:未解决]
刘家人律师的解答:
1 。转让协议是否经过当地所有者同意,并签字。
2 。如果同意,其他合法的话,有效。
3 。否则无效。
4 。聘请律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