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12 09:12:30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项目目前还有争议,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明列该赔偿项目,但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应该有该项赔偿。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不一,上海法院基本不支持。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4、患者的其他支出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以实际支出为准。
5、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其他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