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商品产权房如何分割

时间:2009-10-22 19:15:33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房屋是公民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在离婚过程中价值也较大,进行房屋分割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和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解决:
商品产权房:
(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3)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4)父母参与出资的处理:
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5)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执业机构: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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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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