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公款问题

集团内部设有一个物业部门,该部门管理集团的职工住宅大院(不是正规的物业小区,无物业管理公司,由该部门管理)、集团办公楼管理和集团对外出租房产,其中该物业部门与集团就对外租赁房产签订了物业租赁承包合同,该物业部门负责人只有500元以内的审批权。
该物业部门为调动部门职工收取房租的积极性,未经集团领导同意,截留房租58万元(6年时间),用于发放职工过节费、电话补贴、旅游、交通费补贴等,也有部分用于春节租房客户联欢会、应由集团列支的招待费等。另外该部门负责人两次从上述截留的房租中借用款项32万元(一次为18万,一次为14万)用于自身、儿子购房周转,但该款均在事发前就已经归还。
请问如何处理为好。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09-10-20-状态:未解决]
林勇柱律师的解答:

可能涉及挪用公司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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