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保障金如何定性?

女方在2月末怀孕,于同年4月结婚,11月生子,次年5月离婚,但这之后,男方家长起诉女方家长说在女方有孕时(6月份)女方父母以女儿未婚先孕为由向男方父母要了两万元的保障金作为孩子日后的生活费,现法院已将孩子判给男方,男方父母遂起诉要这两万元,请问保障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女方根本就没有要过这两万元钱。在法律上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是违法就不存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男方诉状所说6月份给的保障金 当时男女双方已等记结婚,该如何屡清此中的法律关系呢?望各位有识之士帮忙!!!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09-11-12-状态:已解决]
林勇柱律师的解答:

对方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不会得到支持

我咨询林勇柱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厦门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林勇柱律师 > 林勇柱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