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事谊
02年结婚登记,06年12月买了房子。这个房子原属于男方的爷爷的,爷爷去世后购买的是商品房买卖房子,房产权名是男方。
现男方一方提出离婚,请问法律应怎么判这个房产权?
男女双方对这个房子是否有使用权?
现夫妻之间有一个孩子,请问法律对这个孩子抚养权是怎么判?如果女方坚持要抚养这个孩子法院是否可以判给女方?另一方的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是一次性付清还是按月支付?怎么个比例?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11-13-状态:未解决]
许继光律师的解答:
关键是该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即房屋取得时是谁的钱购买的,包括赠与取得(没有特别约定的亦共同接受赠与)。谁的名字对认定财产归属并不重要。
如果离婚,该房屋只可能归一方所有。
对孩子的抚养,考虑孩子的年龄或对孩子的成长的有利因素,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如何支付可能协商确定,一般以一方工资的30%为标准,当然考虑一方的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