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14 08:37:36 作者:杨波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拆迁—依法行政—民生 (一)
拆迁作为我国经济开发、法治建设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已愈来愈成为衡量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志,衡量是否是合格政府,民心政府的重要标尺。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拆迁搞得好了,城市的发展就能上到一个新台阶,城市的规模、文明程度、经济、甚至就业等等都能带动起来,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经济建设就是法治建设----这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也许问题就恰恰发生在这里----如果只发展经济不发展法律制度的话,也许就没有如今我们所面对的在拆迁问题上遇到的这样、那样的尴尬与困境了。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法制的发展,法律规定了公民这样那样的权利与义务,公民就得行使,这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就是“法治”。如果没有法律这样那样的规定,被拆迁户怎么会……“无理取闹”?那么拆迁到底合法与否?国家、当地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家重点大型项目等需要决定征收、征用城市、农村等区域进行经济开发、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偿,这怎么能是违法的呢?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社会组织等受经济利益驱使,在发展经济上过于冒进,难免会做出法律边缘之外的举动。
吴XX是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的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辛辛苦苦在庄稼地里跟泥巴打交道了半辈子,1994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搞第三产业,承包本村的“酱菜厂”发展地方传统饮食文化。承包期间吴XX在原有企业基础上陆续将厂房、设施进行了扩建、增设,直至2004年最后三个附属设施修建完成。承包合同到期村里没有与其续签书面的承包合同,但默认其承包行为,并每年收取承包费。吴XX经营“酱菜厂”一直都是合法经营,各种证照齐全,并多次被评为地区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其生产的酱菜也被评为“地方名牌”。
然而好景不长,2008年初,本地政府突然以2007年刚刚颁布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中的“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吴XX建设的房屋设施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应当拆除,吴XX不拆,最终本地政府命令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将其酱菜厂全部拆除,顷刻间,酱菜厂所有房屋、设施及数十万元的商品被夷为平地,变成了一片废墟。
政府的理由很简单很明确:本地10余年前就早已被规划为城市经济开发区,本区域早就应该适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是传承关系,因此,对其适用《城乡规划法》强制拆除是正确的。
问题的实质就来了:本地啥时被规划为的城市开发区?按照先前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事实上本地政府没有公布,当地百姓不知道----政府不依法行政之一。吴XX周围的地缘、地貌一直都是农村风俗,生产生活也都是农村的规律。因此吴XX就按农村人的习惯---盖几间小房子,修几个水池没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事实上按照当时的规定在农村地区建平房确实是不需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
吴XX经营企业10余年,期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指出其哪儿违法,吴XX在这几年陆陆续续建的几间房屋、水池从来没有人来管----政府不依法行政之二。行政行为具有主动性、及时性,吴XX没有办理建工证就搞建筑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处罚。及时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权责与义务,不容延误。以避免给国家、企业、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及扩大损失。吴XX经营的企业是一点一滴逐年、陆续扩大、增设的,其经营的企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风风雨雨10余年,谈何容易!现在被政府一声令下全部夷为平地,10几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什么都没有了。如果是违法建筑,政府早干什么去了?!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吴XX建设行为违法,从其最后的建筑行为到被行政机关处罚,早已超过2年。因为有关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对于吴XX的建筑行为也早已超过处罚时效。-----政府不依法行政之三。
政府部门对吴XX处罚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为我国一部刚刚生效施行的法律,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朔及既往”。
退一步,如果说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可以适用的话,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也就是说,如果《城乡规划法》具有朔及力,可以适用的话,它就应该对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上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当然应当适用于当时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行为,而不应该只适用于老百姓当时的建筑行为。事实上,当时有关政府机关在制定城乡规划时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履行2008年法律才规定的程序,那么其城乡规划是不是就应当属于无效呢?!
法治是一把双刃剑,他一方面制裁公民、法人等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约束、监督、制裁实施机关的行为。拿着一部本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单纯的制裁、处罚老百姓,而不约束自身,那是滥用职权!----政府不依法行政之四。
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民生就是要人民好好的生存,好好的活下去!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造福人民,对相关建筑进行拆迁是好事,但也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单纯的以一部刚刚生效的法律来制裁10余年前的行为,是显然不合法、不合理的,就是单纯从关心“民生”这个角度,也不应该对其实施处罚、强制拆除,并且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死存活,在现如今拆迁正逐渐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的情况下,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动民主、民权、民生空前高涨的今天,社会主体对政府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政府也必将在新形势下逐步演变成为高度自律,高效权能,高度问责的民心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