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03 09:36:03 作者:杨波 文章分类:
深圳机场女清洁工“女许霆”梁丽捡黄金案,引发的颇多争议主要集中在其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上。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实施某种行为的故意,而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她当时是怎么想的?在实践当中很难判断。那么案发时梁丽在主观上是具有盗窃的故意还是侵占的故意呢?
其中有个情节很重要――梁丽与王腾业关于对装有黄金饰品的纸箱是如何被暂放(遗弃)(遗忘)在19号柜台垃圾桶旁边的陈述。这个情节能反映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梁丽的陈述是: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王滕业的陈述是: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马上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而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二人的陈述哪个是事实?还是都是事实?这个情节想调查清楚应该并不难。
如果梁丽的陈述是事实,那么梁丽构成侵占罪。这么贵重的物品,梁丽眼看着财产所有人已经离开,脱离了对财物的控制,那么只能是遗忘、遗失。旅客遗忘、遗失了的物品被梁丽据为己有,那么其行为时只能具有侵占的故意,不可能是秘密窃取吧。
如果梁丽的陈述不是事实,显然梁丽说了假话,她在不知物品所有人是谁,在哪个地方的情况下,将物品取走,后据为己有,并虚构案件发生的起因想以此证明该物品是遗弃物、遗忘物,以摆脱刑法对此的约束,或者想逃避刑法比较重的制裁,足以反映梁丽行为时的心里态度,反映出了一定的主观恶性,梁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应该是窃取。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只要认为财产所有人没发觉就属于秘密窃取,因此其应当构成盗窃罪。
如果二人说的都是事实,那么梁丽构成侵占罪。王腾业将行李车(装有黄金饰品的纸箱)放置在19号柜台离开后,梁丽说的情节出现,那么此时又符合上述第一种推断。
故意犯罪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很关键,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是杀人还是伤害的故意,往往很难判断,但这个要件直接关系到对案件的定性。本案对该事实的调查直接关系到对本案的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