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辩护词”的评论

时间:2010-02-01 14:41:53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王建胜 [ wangjiansheng ] 于 2010-01-04 14:31:20 发表在[ 实务 ]        并不是谁都有资格为李庄辩护的,需要历史和能力双重赐予的机会。

  终见高、陈二名律的辩词,洒脱万言,诵读几遍,偶有感发。

  全文恢弘壮阔,如黑压压轰炸机群狂轰滥炸,细微处,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没有亵渎以书法和文采齐名于业内的美誉,还有其独具魅力的有西风格。

  比文采还要重要的就是辩护效果。通过比较,辩护人与被告人的辩护内容基本一致。

  论点: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简化为:李庄不仅无罪还是一位好律师。

  笔者认为这样的立论非明智之举。

  罪对立于非罪,好对立于坏,非罪不必然等于好。如此立论,即分散了辩护力量,还容易让人误解为李庄是辩护律师的楷模,同时增大了同公诉人的敌视程度,等于增大了辩护难度。无罪辩护的重点是无罪,至于好坏或者不好不坏,没有费笔墨的必要,况且李庄的辩护风格颇具争议,不是中国刑事辩护的领军人物,非大家效仿的类型,自然没有大树、特树的必要。当然,他敢于抗衡肆意践踏《刑诉法》、《律师法》的违法者,精神可佳但斗争策略较为原始,这绝非优秀律师所为。真正优秀的不紧要向当事人负责,更要向国家司法制度、民主制度负责,无私无欲、心胸坦荡地面对职业风险。

  公平而论,公诉人很难与二位教授级刑辩高手抗衡。

  事实证明,公诉人在起诉之初没能正确把握律师辩护职责内涵,绊倒在起跑线上,得以引发本案特色,奇怪的“基础之辩”。
笔者对辩护人持有的“《起诉书》在本源上就是一种错诉”的主张不敢苟同。即便起诉内容在基本法理上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不可据此来否定国家诉权的存在,行使公诉权有对错之分,没有有无之论。“错诉”论显然缺乏论证的不妥之说。从对抗的角度分析,辩护人不可能阻止对手“出招”的,公诉方错得越多,败诉的可能性越大,辩护人胜诉的几率越高。

  律师辩护权独立于被告人辩护权。律师辩护权决定了辩护职责的范围和内容,无论那一种律师辩护权利:会见权、调查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等,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本案而言,《律师法》禁止律师担任同案两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立法目的就是防止串供而造成司法妨害的后果。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如为了求证争议事实的答案,无可厚非;如为迎合龚刚模的需求,让其了解其他被告人嘴里的法律事实,供其庭审前修正参考,则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愚蠢的行为;如为达到两两辩护在事实上的统一,不惜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就符合刑法第306条的主观故意条件,必然构成犯罪。所以说,“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不是构成刑法306条的主观内容,错把行为当成了目的。构成此罪,最常见的律师犯罪动机一为出名、二为无风险、无纠缠顺利取得报酬两种,犯罪目的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

  在这个问题上,辩护人在论述过程中提醒了起诉人,并给出了正确答案:关键是看李庄的行为是非法的帮助当事人还是合法地帮助当事人。

  在鉴定结论出来以后,辩护人再大篇幅论述刑讯逼供事实,意义不大。李庄在自辩书中提到龚刚模说过悬挂八小时,单手和双手轮换悬挂,中间有时下面垫桌子歇一会。这与《重庆验伤所》500005003号鉴定叙述的内容差别很大,有必要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申请对龚刚模的右手和全身重新做鉴定。在这个关键问题上,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观点出现了差异。辩护人持有《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的结论。笔者在有西律师博客上看过这个鉴定的全部内容,认为不应该得出如此结论,再分析辩护人的解释内容,说服力不强。

  一般常识,违反程序的救济方式为撤销或改正,不能得出不可能构成本罪的结论。

  事实与证据方面,辩护人用了6000多字,详尽慎密的论述了李庄不构成犯罪的论据。

  但有几处针对性不是很强,缺乏对比性,容易让局外人疑惑,最好补充说明一下。

  辩护人说吴家友根本不是龚的律师,理由是本案已经有李庄同马晓军两个律师,李庄也没有同意他同案辩护。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自我辩护,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现在出现了三个律师,肯定会取消一个委托,“同意权”应该由当事人行使,李庄“也没有同意”的理由不充分。

  辩护人似乎没有必要使用以下三种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意见。

  “龚刚模根本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头目,吴家友律师是伪证罪的主谋,举报并不是真正来自于龚刚模,而是来自于个别公权力人士的精心安排和动员”。以事实为依据是辩论的基础,即便有这方面的证据,也不可能在此次庭审中开示。不可能先知道吴家友律师认识打黑专案组的人、“检举”会发生在凌晨二点多等论据也没有多大的证明力。既浪费了辩护精力,还容易让别人扣上把简单案情复杂化的搅浑水目的。

  对无罪辩护没直接意义的论辩还是不说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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