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拆迁”始于“最终解释权归权力”

时间:2010-05-27 11:44:33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10-05-27 08:10:16

归档在 千字文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惩处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的官员,被报章解读为“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维护民众权利,阻止公权力部门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夺民众权利之实的行为,是值得称道的。联系当前暴力拆迁愈演愈烈的态势,并导致无数个惨案发生的事实,这条有“刹车令”和“润滑剂”效应的《通知》,就显得尤为及时。而且,命令的限制对象直指拥有对暴力拆迁有“最终解释权的人”——官员,也使得这个《通知》,显现出少有的制度强硬和民生温情。

暴力拆迁是明显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终于也得到高层较为清醒的认识,甚至解决问题的思路也具有根本上的实质性突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暴力拆迁”这个词就此从汉语词汇里逐渐淡化。因为,这其中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存在:那就是“征地拆迁恶性事件”由谁定义?定义的标准是什么?当然,所谓“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其视角是官方的,于民众而言,这句话其实的准确表达应该是“恶性拆迁事件”。原因很简单,不论恶性与否,拆迁的被动对象,只能是平民百姓。

暴力拆迁之所以惹得人神共愤,原因很简单。其一,张牙舞爪的推土机和挖掘机所指,为民众基础生存的要件之一——遮风挡雨提供温暖与安全的房屋。一间构成个人安全最后屏障的房屋,对普通民众而言有多么重要,不言而喻。其二,暴力拆迁的实施者,或是公权力机构,或是从公权力机构购得相关权力的势力豪强者。根据现代文明社会的概念,公权力机构是当然的民众安全的保护者、权利的维护者,保护公众权利不被势力豪强者侵犯,是其天经地义的责任。但现在,公权力要么直接参与暴力拆迁,要么与开发商的利益裹在一起,大红拆字起处,无不哭爹叫娘,更有甚者,直视自焚悲烟屡屡升起而继续开动推土机前进,碾压社会的痛感神经,推倒民众对公权力机构的信任感。这种对比的强烈,使得暴力拆迁就此镀上权力作恶而无权无势者无助的社会悲情。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暴力拆迁,于法于理,都不是现代文明社会里应该出现的现象。但纠结之处就在于,由于有公权力部门的参与,把本属开发商与原住户之间的经济博弈行为,演变为民众与权力或直接或间接的对抗。更有甚者,在很多时候,是公权力部门直接赤膊上阵。比如,近日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河北邯郸广平大拆大建事件,就在10天内完成了33万多平方米的拆迁任务,使1000多户群众的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而这些拆迁竟然都是在没签订补偿协议、没对群众进行妥善安置情况下进行的。事实上,谁能这场力量悬殊的不公博弈中抢占力量和道德高地,是显而易见的。偏偏政绩冲动和灰黑色利益诱惑无处不又几乎不被惩处,那么,现在让公权力部门住手,仅凭道德自律去划分出哪些属于恶性拆迁事件,哪些不是,相当于让裁判员自行定下游戏规则,然后自己又冲上场去施展拳脚一样——君不见,哪一次和暴力拆迁这个词语紧紧相随的,不是“暴力抗法”这般句式?如此一来,充满维护民生权利温情的《通知》,很可能因为民众没有定义“恶性拆迁”的权利,而成为“最终解释权归权力”的丛林游戏新增法则。

5月26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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