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法律圆桌”栏目马克东律师涉嫌诈骗案采访录

时间:2011-03-30 17:10:1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记者:对“百万款项”持何观点?
  
  ——付剑波律师:是马克东实施诈骗行为所获得的脏款,而非律师费,亦非活动费。客观事实表明:该100万是马以律师费名义收取的用以疏通关系的活动费,但没有用于“活动”,最终由马占有。
  
  记者:马克东违法了吗,诈骗罪是否成立?
  
  ——付剑波律师:马克东不仅违法,而且构成了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克东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可凭借认识审理宋鹏飞案的法院的相关法官这一条件为宋鹏飞减轻罪责,但需要“费用”的事实,隐瞒经其它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宋鹏飞已被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相,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处获取人民币共100万元。
  
  马克东及其辩护人甚至律师业界许多同行,包括全国及地方律协权威人士均认为,马克东与赵文刚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马在收取了100万元人民币的代理费后为宋鹏飞全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服务,双方合同目的已达到,故不构成诈骗犯罪。我认为此观点不能成立,理由:
  
  马克东在与赵文刚商谈为宋鹏飞全案提供帮助时,是以在审判机关找相关人员疏通关系、需要相关经费的名义议定由赵文刚支付给马克东人民币100万元,并非是马辩称的“律师费”。而赵文刚亦是在相信马有能力在司法机关找人疏通关系帮助宋减轻罪责的情况下,向马支付了相应款项。甚至马在得知法院已作出对宋鹏飞中止审判裁定后,向赵文刚追索尚未得到的款项时,亦在隐瞒案件的相关真相。马在得到款项后,除将5千元人民币支付给宋鹏飞案件的一名同案犯的辩护人外,其它款项被其挥霍。因此,马克东诈骗犯罪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赵文刚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用虚构用金钱为宋鹏飞案在司法机关疏通关系以及为宋同案犯支付律师费等相关事实,隐瞒了未经所谓疏通关系,宋鹏飞已经被审判机关经合法司法程序中止审判的真相,取得了赵文刚的信任,使赵自愿交给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我同时也认为,本案有一定特殊性,与一般诈骗罪相比,作为被害人的赵文刚受危害的程度不深,因无论过程如何,赵付了100万后的目的是达到了的。但该特殊性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只对量刑轻重有一定影响。
  
  记者:对本案程序上的争议持什么观点?
  
  ——付剑波律师:本案中,我认为司法机关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程序违法。一是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本案被告人马克东的“犯罪”地和居住地均在广东省,何来“管辖不明”?二是在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司法机关派人在场监视。三是剥夺被告人的通信权。“有毒之树所结之果,一定有毒”,审判的正义首先是程序的正义。 “607”专案组能量之大,于此可见一斑,但其行为一方面在追求正义,另一方面却在破坏正义。公正司法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记者:马克东的做法哪些有违律师管理纪律?
  
  ——付剑波律师:实质上的私自接案;收费不入账;实质上的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两个及其以上同案人的代理(辩护)人。
  
  记者:如何看待所谓“潜规则”?马克东案有哪些教训或启示可资借鉴?律师的“推波助澜”与司法体系存在缺陷,哪个才是司法腐败的主要问题?
  
  ——付剑波律师: “潜规则”是为正面道德评介所否定、而在现实中适用时更加容易实现预期目标的规则,是负规则。在社会制度不完善阶段,这些规则普遍存在于社会各行业,律师业也不可能超越现实而成“一枝独秀”。律师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既不代表邪恶,也不能代表正义,而只是通过司法程序的整体运作去实现正义和体现正义的—职业人。
  
  马案给律师的启示在于:律师首先是人,为好人方可为好律师。马克东建立了一个错误的逻辑体系:当事人急于利用潜规则+自身捕捉可资利用信息的敏锐+自身久已形成的良好职业形象与强大能量=更大的名利双收。
  
  与其说司法腐败有律师的“推波助澜”,到不如说是社会机制与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引发律师的被“逼良为娼”——律师出现了“变种”.
  
  律师的职业关键是能够追求一种可预期性的目标,律师利用他的法律专业知识,去论证事实,这种论证必然对法官产生影响,从而产生一种可预期性的结果—我是正义的一方,肯定胜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变种”,使得法律的可预期性结果变成了另一种形式_——只有买通法官,才能获得“可预期性”的结果。这种现象,就是“逼良为娼”。这其实是两个递进层次:行政、司法力量的过分强大(缺陷)侵害到了律师行业的正当利益;进而,律师行业内的相当一部分人发现使自己正当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是与强势力量的媾和。因此,社会及司法制度的缺陷才是司法腐败的主要问题。
  
  就此引伸到马克东个案中,“推波助澜”也罢、“逼良为娼”也罢,都不适用于马克东。反到是:当事人希望马克东是“娼”,马承认自己是“娼”且“娼功”不错,但实质上没有行“娼事”,即“娼德”不好,构成了诈骗罪。这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兹不赘述。
  
  
执业机构: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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