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2 17:34:59 作者:杨波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2011]京圣律函字第0012-002号
致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泉来、杨秀敏(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杨波律师担任其位于天津市塘沽区菜市场路永久里5栋1门301号(以下简称301号)房产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全权负责委托人房产拆迁补偿有关法律事务。
律师建议:根据相关证据证明:杨泉来、杨秀敏系301号房屋实际承租人,且房屋原承租人为委托人父母,因贾金荣未经委托人许可私下变更房屋承租人侵害到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委托人已经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之规定,本案因房屋权利人尚未经法院司法确认,应中止裁决程序。依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的通知》“(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裁决申请:5、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之规定,贵局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拆迁提出的裁决。
请贵局依法行政。如侵犯到委托人权益的行为,委托人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本律师认为:拆迁应该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的拆迁是委托人和我们是十分支持的,和谐拆迁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受委托的律师亦有意以“和”为贵,希望贵局能积极引导拆迁人天津普宁天健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和解方式与被拆迁人达到一致,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有效解决委托人的实际问题。
顺祝业祺!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1年2月19日
律师联系方式:杨波律师:010-51581088 18601053991
附:1、产权争议案件起诉书一份;
2、法院立案手续一份;
3、杨泉来、杨秀敏系实际承租人证明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