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9 12:26:16 作者:杨波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邓德书,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文昌居委会三组21号,电话:
申请人:孟凡春,男,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文昌居委会三组65号,电话:
申请人:吴翠玲,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文昌居委会三组70号,电话: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以苏政地〔2010〕1520号《关于批准宿迁市宿豫区2010年度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形式作出的征收申请人宅基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通知》
复议理由
2011年3月17日,申请人通过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得知,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了上述《通知》,该《通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实施了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该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及实体上均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现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三十条之规定诉至贵府,请贵府依法处理。
此致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4、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复函复印件各一份;
5、152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