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时间:2011-08-09 12:28:13  作者:杨波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

 

原告:倪慧中,女,汉族,1940年10月17日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0楼1109号,联系电话:

系北京瀛海汉邦粘合剂厂负责人,企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石太庄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查处无证拆迁、非法拆除建筑物之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查处相关行为人。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厂房、设施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太和乡石太庄区域内(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大兴集用[籍]字第1372号;地号为:M-10-[17]-7;图号为:J-50-6-[49])。2011年  月至  月期间,该厂房设施被相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拆除。原告认为,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房屋拆迁、拆除必须取得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否则即为非法。

为此原告于2011年3月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递交了查处违法拆迁、拆除行为申请书,请求被告对非法拆除建筑的行为予以查处,但时至今日被告未作任何答复。被告之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1年7月8日作出并送达了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邮局邮寄粘贴单复印件一份及《查处违法拆迁、拆除行为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3、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5、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若干;

6、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条复印件一宗;

7、京建复字【2011】1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8、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执业机构: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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