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合同

我是出租方,今年与承租人和中间签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版),因当时未对合同条款仔细斟酌,其中第六条居间服务中写到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如乙方申请退租,丙方可全权代理甲方经办房屋租赁相关事宜:如乙方提出需丙方协助寻找下家,丙方继续履行此租赁合同,且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约定佣金。第八条 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或丙方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中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2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现在发现房屋已经被丙方分租出去,并且房间打了隔断,这之前乙方、丙方都未通知我们,现在丙方说乙方已跟他们申请退租了,现在房子由他们负责租赁,乙方已经联系不上,我们怀疑他们是串通的而且是一起的,现在我们要单方解除合同,那我们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6-12-09-状态:未解决]
岳建民律师的解答:

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对方违约,你方应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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