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间的借贷规定?

时间:2010-03-18 13:20:34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公民之间的借贷做出具体规定。(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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