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8 13:22:07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根据担保法,保证是法定的担保方式,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规定能成为保证人的,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同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另外三种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项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权利的。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期限,两种保证合同均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保证期限。对此法律作以下规定:(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而由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指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而有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具有明显不同的区别,所以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