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定罪起点标准

时间:2010-03-18 13:23:29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走私案件定罪起点标准
    一.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执业机构: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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