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8 13:31:41 文章分类:房产土地
如何看待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很多买房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开发商都要求买房人先签一份认购书,并交付一部分定金。而买房人往往认 为反正认购书不是合同,所以经常是草草签订,结果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陷入被动。究竟认购书有没有法律效力?买房人要不要签认购书?
现有的法律、深圳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概念,也没有买房前应当签订“ 认购书”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认购书”并非买房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可能,买房人在确定要购买的项目后,最好不签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这样可以避免在与开发商就合同条款进行的谈判中,因认购书中的约定特别是定金问题而使自己陷入被动。认购书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应该具备哪些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在深圳市房地产交易实践中,通常认为:“认购书 ”是具有意向书性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有:1、相关各方如出卖人、买受人、代理人等的主要情况;2、认购物业(楼盘)的情况;3、房屋的价款;4、付款方式;5、认购条款等内容。而且,“认购书”通常还要双方签字盖章。具备上述内容及形式后,尤其是“认购书”中约定了买卖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后,一般说来,“认购书”就其表述的内容具有了一定的约束力,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买受人所购物业(楼盘)的法律手续齐备(五证齐全),该“认购书”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条款),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论认购书具不具备成为购房合同的条件,其效力均应根据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开发商本身是否具有资质、代理销售机构是否具有资质以及其他房屋销售必须具备的事项加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