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关系如果确认

时间:2010-09-23 18:29:29    文章分类:劳动工伤

非法用工关系首先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存在非法用工问题,而雇佣关系除使用童工外不存在非法用工主体问题。

劳动关系的用工又可分合法用工和非法用工。在本案中,如何确定于明祥用工的性质,是认定是否存在非法用工的关键,也就是于明祥在经营活动中,招用温树海从事工作,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应当是雇工接受雇主的委托从事某项劳动,雇主按约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用工使用期限比较短,约定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及时结清劳务费用,所从事的劳动一般为生活领域的事务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事务。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本案中,于明祥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使用工人从事经营活动,并对用工进行管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那么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是非法用工。于明祥从事经营活动,既无营业执照也未进行依法登记备案,虽然以自然人的身份从事建筑行业零活业务,但以营利为目的,长期用工,且具有一定规模。

因此,可以认定于明祥为非法用工的主体,对第三人温树海造成的伤害可以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处理,而不宜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从而使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执业机构: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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