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无障碍会见”启示
时间:2011-04-14 23:20:45 文章分类:法治动态
面对律师业存在的问题,管理层习惯用“规范”与“管理”来引导律师向好的一面发展,但无形中也忽视了“保障”与“服务”一面,这让律师在情感上和政府有隔阂。正因为大多数律师都习惯了这样的局面,所以在得知珠海市有过《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后,无不极为“震惊”,无不深为“震撼”,无不倍感“温暖”。
2003年9月26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11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
在这部立法中,“保障”二字尤为难得,之所以难得,是因为律师方面的立法常以“规范”为目的,让律师自己都感觉是政府的对立面,不是政府的“自家人”。实际上,在珠海市人大制定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过程中,也发生过到底是“规范”还是“保障”的争议。最后还是达成了先保障、后规范的共识,这无疑让律师倍感温暖之余,自己主动规范律师执业活动。
无障碍会见,是这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无障碍会见可以倒逼司法机关减少口供,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当然也容易导致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捎话、带纸条、串供。由此可见,无障碍会见,对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存在着规范和保障的问题。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所以当我们听说珠海会见无障碍后,我们都很怀疑。正如刘桂明主编所介绍的那样:许多律师就像李肖霖律师一样,总是在问,“珠海律师会见无障碍”究竟是不是真的?张青松律师一直在掐自己的脸问自己:“这是真的吗?”其实,这一切现在已经无须怀疑。从无障碍会见这个问题上来说,珠海市是先保障律师会见权益,然后在技术操作上杜绝律师会见违法违规行为。
在对待司法机关表现出来的“完善之举”与“不足之举”上,我们也要注意顺序。要先感谢,先看见“完善之举”,而后提出更多要求,此刻后看见“不足之举”,而非提出更多要求,先看见“不足之举”,然后告知司法机关还有更多不足之处,后看见“完善之举”。先后的顺序看似简单,实际味道不同,感觉不同。
实践中,总有律师为反对而反对,将国家以及司法机关当作对手和“敌人”,将律师作为公权力的监督者对待,而无视律师也得面对被监督和评价,这无疑是一种“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态度,或者说,和一些司法机关那样只站在自身角度维护“特权”,这无疑是狭隘的。
我们都先看见美好的一面,再看见不足的一面。看见美好的一面后,我们更加自信和坦然,然后再看见不足的一面,我们有了完善和奋斗的目标。假如我们顺序反了,我们就会经常发牢骚,我们就会时常抱怨,由此我们不但是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反对者”,更为要命的是,我们还是自己的“反对者”。
站在为人处世的角度来看,当领导和其他人和我们关系抵触,并用工作和事业为难我们时,我们不要沉迷于我们与他人的矛盾之中,不要陷入人际关系的内耗和内斗中,我们只需要作出一个小小的顺序上的改变,我们新的做法是先感谢领导和他人的支持。
简单的顺序改变,这并不需要我们从内到外去追求脱胎换骨的改变,并不会要求我们律师的本质变成政府的维护者。律师骨子里面依然还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我们和政府的目标之间只是顺序上的区别,政府是先维护政治文明,我们是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实我们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我们要改变观念,我们不是“威胁”和“要挟”相关机关将珠海经验推广到全国,将珠海律师的幸福传递给中国每一个律师,而是“感激”和“感谢”国家在立法和执行上已作出的巨大改变,并努力一起为完善和改善律师权益作出贡献,那我们的幸福日子会来的会更快一些的。
顺序不变,内斗不已;顺序微调,和谐新意。这就是珠海市律师无障碍会见现象给我的最大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