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各律师您好:打扰您工作了,想咨询一下:
甲和乙是多年朋友,有一天甲去找乙玩,乙请甲吃饭,到饭店门前,乙的另一个朋友碰到别人,两个人吵架,然后动手,乙去找人,结果让对方打成轻伤中的重伤(用刀砍的手外,接了三次,第三次成功了),对方也找了人打架,对方先动手打人,当时没有报案,第四天到被打的一方报案了,打的人和被打的人都喝酒了,打的人(不到十八岁)请假回家了,尽两天回京,乙当时还权他们不要动工具,不知道拿刀打人,其他人员从西城派出所转到昌平去了,请问乙有什么罪和甲有关系吗?乙多久能审完,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6-30-状态:未解决]
张凯普律师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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