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一概拒收也不妥

时间:2010-03-02 23:13:26    文章分类:房屋地产

案情:

        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的相关事项。王某称,房屋交付验收时,他提出该房存在质量问题,但房产公司未予理会,直到后来他书面通知该公司后,该公司才承认了房屋的质量问题并提出了修复方案,不过至今仍未予修复,也没向他交房。于是,王某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修复费用1万元。

       房产公司辩称,该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他们也已按约交房,只是王某拒绝办理收房手续而已。而且,他们无法对房屋进行修复是因为王某不予配合,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存在着局部楼板下沉、内墙与梁交接处出现收缩裂缝、局部楼板有细裂缝等问题,但并不影响主体结构的质量。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屋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本案被告在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向原告交付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应视为已履行了交房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不能交付,故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房屋事实上存在着质量问题,因此,在保修期内,被告理应承担修复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也应予赔偿。考虑到本案房屋迟迟未予修复有原告不予配合的因素,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关损失责任。从本案可知,当购房者遇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正确的应对方法,不能一概拒收了事。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购房者才有权拒收房屋并解除合同。如果是一般性质量瑕疵,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并赔偿修复期间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拒收房屋,否则会因权利行使不当而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执业机构: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福建 三明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生鑫律师 > 杨生鑫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