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就南都报道复忠林教授

时间:2010-03-14 02:22:00    文章分类:法制文摘

陈有西:就南都报道复忠林教授 2010-3-13 23:34:58

 

就南都报道复忠林教授

陈有西

 

    今天《西政会客厅》邀请我同网友们谈李庄,我觉得目前还不到时候,也不想再说李庄,婉拒了。陈忠林教授接受南都的采访,在“国会”期间谈李庄,我个人表示欢迎。鉴于陈教授几次说到了我和高子程两位辩护人,这里简单地回应一下。

    第一、忠林教授能够以人大代表之职,提出对《刑诉法》第157条释法的要求,希望保障律师的质证权,这值得欢迎。我同意他说的“李庄案成果之一”的说法。重庆法庭上,我多次见到他,深夜都在认真参加旁听。我相信他是大致明白本案的,这是忠林教授在网民批评后的一种反思也好、作为一种声誉重建也好、作为一个享誉业界的人物的法律良知发现也好,都是值得尊敬和欢迎的。

    第二、但是,《刑诉法》第157条的释法是没有必要的。刑诉法、律师法、六部委规定,都明确了律师的事先阅卷权、复制权。法庭上质证、出证、审阅,是法律应有之义。不出证如何质证?李庄调侃公诉人说:我当庭宣读最高法院释放令,就不给你看,你信不信?就是一种归谬法。把这种荒唐都揭露出来了。当庭示证,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无需释法。这不是释法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强权思想问题,是不是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法的问题。现在检察院只移送部分证据给法院,不给律师看的,是个别地方。理由是恶意理解法律中的“主要证据”移送的规定,几十份口供,他只移送一份。把违法有漏洞的藏起来。沿海地区好多检察院,这个问题已经解决。庭前示证、一起诉就全巻允许复印,早就已经做到。忠林教授并不了解全国诉讼现状。

    第三、忠林教授说我对法庭评价很高。他说:陈有西律师认为:法庭没有全部答应将控方宣读的证言笔录交给他们看,是那次庭审的“唯一”瑕疵。这是一种误解。不是“唯一”。我确实高度评价重庆的一审、二审的法官,他们在那种环境下已经难能可贵。作为律师要有对法庭的起码的敬重,我这样说,这是职业道德。但是不要忘了我的第一轮辩护当庭的话: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法律的公平正义,最后归结到判决结果是否公正。法官是自己道义和良知的法官,要根据自己的法律水平和真实判断判案,不能把错案原因归到客观和环境。贺卫方对一审的判决评价是四个字:痛心疾首!我对二审的判决评价也是四个字:夫复何言!

    第四、关于李庄懂不懂法,是不是法盲。忠林教授过于自负了。李庄不但懂法,而且精通法。当他要求法官应当合议后再来宣布,不能一个人当即驳回回避;当他指出检察员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法官错了时,李庄全是对的、符合法律的。我提醒他注意身份不要指挥法庭,是为了尊重法庭不致太尴尬。旁听人以为他错了。中国审判回避,有“法定回避”和“酌定回避”。大量的反腐败案,都不是法定回避,都在酌定回避,李庄为什么不能申请?因为重庆最高层专案组联合办案,全国报纸都是公开报道的。这就是回避理由。因为你法院“联合”在一起了,你不可能客观独立地办案,抓了就已经定好有罪了。我就要你回避。这个理由是成立的。李庄有理由怀疑在重庆得不到公正的审判。他的回避申请难道就是法盲?他行使权利拖延审判,也不是无理取闹,你见过侦诉审十天就上法庭的案子吗?李庄是针对这种“重庆速度”办案势头、想当天判掉的计划的一种合法抗争。忠林教授不会没有感觉到吧?

   

 第五、你为了说李庄刑法不及格,举了个关于杀人的行为犯、结果犯的问题,但引用的这个例子并不能说明李庄的观点是错误的。你说:“某甲基于杀人的故意瞄准某乙的胸口射击,结果打偏了。法院不能为某乙没有流一滴血、皮没有一点伤,甚至头发都没掉一根,就认定某甲的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你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故意杀人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不是行为犯、结果犯之间的区分。而这个行为不是主观的中止,是意外的客观原因的未遂。这是两个概念,你偷换了法律概念,对一般网民和青年学生会引起误导。而“辩护人伪证罪”不同,它不仅是结果犯,要求“伪造的证据必须有物质载体”,而且行为人实施了 “出示、提供”行为,影响到了法庭审理,妨碍了司法,这个罪才能构成。这不是法律理解问题,而是306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你是引用了彼结果犯的罪名,去说明此结果犯的具体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刑法教授,这些概念,怎么可能会真不明白?西政会客厅里很多网民其实已经把这个问题都说透了,忠林教授怎么还会拿出这种案例来?你还说李庄刑法不及格,到底是谁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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