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提成偏高,公司是否可以随意下调?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10-22 16:13:15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南昌日报

案例: 小熊于2014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提成为其实际销售金额的5%。由于小熊工作踏实努力,每月的提成总是比同事高出一倍以上,引起公司同事的妒忌和不满。公司遂以平衡关系、照顾大家的情绪为由,未经小熊的同意,将其每月的提成降至2.5%。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1、公司无权单方下调提成。提成比例系小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及内容。下调提成,无疑变更了该条款及内容,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在未与职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单方面降低小熊的提成;2、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提成款无疑具备了该特性,且属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公司以平衡关系、照顾大家的情绪为由,下调小熊一半的提成,等于无正当理由克扣了职工的工资;3、小熊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维护好自己合法的工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记者 吴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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