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瑕疵引发纠纷 效力不定财产难分 上海闸北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11-14 17:40:11    文章分类: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周婷

  同床共枕十余年,丈夫竟在结婚证上存有瑕疵。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同寻常的案件。

  2013年8月,昌吉三工镇新戽村七组村民马秀秀的耕种土地被征用,丈夫马良擅自将19万余元征地补偿款领走,马秀秀多次索要无果,将马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1995年,17岁的马秀秀经人介绍认识了马良,之后二人同居,1998年,两人办理结婚手续。但马秀秀提供的结婚证上男方照片是马良,登记姓名却为“马国良”。马良认为,结婚证上登记的男方姓名不是他,所以他与马秀秀并无实际的婚姻关系,故不同意分割补偿款。马秀秀称,领证当日是她和马良一起去的,并出示了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马良就是“马国良”。

  法院认为,马秀秀、马良当时在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隔多年,中间有多方面原因可能导致结婚证上名字出现错误。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解决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故建议马秀秀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并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这是一起因“结婚登记瑕疵”而引起的同居关系内的财产纠纷,因无法判定两人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所以对两人同居期间的征地补偿款无法分配。结婚登记瑕疵是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在此提醒各位,婚姻登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实体要件的实现,在进行结婚登记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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